为鼓励普通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我校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工作,根据苏财教〔2013〕236号和苏财教〔2015〕242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校在籍大学生应征入伍资助实施办法。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补偿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2.补偿金额
普通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金额分学年计算,每学年应补偿金额按“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原则”确定、最高不超过 8000元(超过部分不补偿,下同),补偿总金额等于各学年应补偿金额之和。
3.补偿年限
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的年限即是学费补偿的年限。
4.发放方式
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发放。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必须首先将学费补偿资金用于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5.申请流程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和在校生
(1)根据申请类别,在全国征兵网报名系统中登记并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将申请表送交我校财务处、学生处审核盖章;
(3)携表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申请审核确认入伍信息(征兵办同时在预征报名系统中确认入伍信息)并盖章;
(4)由家长携带《入伍通知书》(县级征兵办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将经县级征兵办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我校学生处,再次核实并确保申请表中填写的个人银行账号完整准确(必须是学校所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二、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复学生(指入伍前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2)在高中时期服役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本校学生;(3)2015年后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本校学生。
2.资助金额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在校生、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本校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其学费资助按学年计算,每学年应补偿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确定、最高不超过 8000元。
3.资助年限
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的补偿年限相同
4.发放方式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本校学生和退役复学后学生的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中央财政将学费补偿资金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划拨各高校,由高校将资金逐一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退役复学的学生入伍之前的学费补偿一次性拨付,复学后的每学年的学费补偿金直接用作缴纳学费,退役复学学生无需再缴纳学费)。在高中时期服役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本校学生,实行按年度申请,每年度都需本人提交申请表,经费按年度拨付给学校,再由学校将资金逐一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5.申请流程
(一)退役复学生
(1)退役士兵在全国征兵网报名系统中登记并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2)将申请表送交我校财务处、学生处审核盖章;
(3)携带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是学校所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入伍通知书和退役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向我校学生处申请学费资助。
(二)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
(1)登记并打印《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
(2)将申请表送交我校学生处审核盖章;
(3)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自主就业证明;
(4)携带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是学校所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入伍通知书和退役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向我校学生处申请学费资助。
(三)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
(1)在全国征兵网报名系统中登记并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将申请表送交我校财务处、学生处审核盖章;
(3)携表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申请审核确认入伍信息(征兵办同时在预征报名系统中确认入伍信息)并盖章;
(4)携带《入伍通知书》(县级征兵办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我校学生处,再次核实并确保申请表中填写的个人银行账号完整准确(必须是学校所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三、其它资助
1.资助对象
在部队获得嘉奖的退役复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家中发生变故的在校入伍学生、对退役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
2.资助范围
退役复学生获得连级以上表彰者,学校将给予1000元三等奖励基金;获得三等功荣誉称号的退役复学生,学校将给予5000元二等奖励基金;获得二等功荣誉称号的退役复学生,学校将给予8000元一等奖励基金;获得一等功荣誉称号的退役复学生,学校将给予10000元特别奖励基金。
家庭经济困难或家中发生变故的在校入伍学生,学校都会将其纳入特殊资助之中,通过审核及时地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资助,并且优先享受助学金。
资助流程
符合此资助政策的学生,请携带表彰证书原件、复印件向我校学生处申请资助。
四、本办法从二○一七年九月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