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学生的思想、业务、文化和身心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2、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发放奖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3、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二、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
7、有纪律处分者、在上学年有考试(考查)不及格者、私自在校外租房者和有吸烟、酗酒、沉溺网络等不良行为者不得参评;
8、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用者不得参评。
四、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五、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后上报各学院;
2、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录入省资助系统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审议初选学生名单;
4、初选学生名单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获奖人选并上报省资助中心。
六、评选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其他专项奖学金。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