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7]13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7〕13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学生的思想、业务、文化和身心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发放奖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3、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成员由院(系)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二、评选范围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全日制学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践行公德,诚实守信;
2、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上一学年获得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称号,且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以内;
4、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考试(考查)有不及格者、受纪律处分者、私自在外租房者和有吸烟、酗酒、沉溺网络等不良行为者不得参评。
6、无正当理由不交或拖欠学费者亦不得参评。
四、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
2.各学院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对申请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初选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录入省资助系统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初选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获奖人选上报省资助中心。
六、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专项奖学金。
4.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学院,视情形,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直至削减奖学金额度的处理。
七、奖学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