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jxgcxy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1920

考风建设是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教学和思想工作。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违纪:

1、监考教师考前宣布清场后,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桌内、桌面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资料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擅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考场者;

3、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的课程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4、移动考卷、造成给予他人偷看机会者;

5、考试终场时间到,拖延交卷者及交卷过程中互对答案者;

6、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7、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

8、用某种示意、表情等企图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9、相互交谈或低声读出答题内容者;

10、将答卷或部分答卷带出考场不交者;

11、故意撕毁试卷者;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过程中,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等除外);

2、接受、给人及擅拿他人的答卷或带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纸条者;

3、抄阅事先在桌面、桌内、手上等处书写的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4、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5、考试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6、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教务部门研究后确认属抄袭等行为者;

7、考试终场交卷过程中相互对答案,并改动答题内容者;

8、以任何形式夹带与考试有关信息并实施者。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考试试卷互换姓名者;

3、组织考试作弊者;

4、考试时利用各类通讯工具,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二、关于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1、有考试违纪行为第1至第3条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有考试违纪行为第4至第6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有考试违纪行为第7至第9条者,给予记过处分;

4、有考试违纪行为第10至第11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考试违纪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6、对考试违纪行为,经监考教师警告后重犯者,提升一级处分。

(二)关于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1、凡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并确认后应立即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载入学生档案;

2、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考试严重作弊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作弊学生的处分,应及时通报全校,同时通知其家长。

三、因考试违规受处分的学生在学校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前,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辩、申述。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级、各类考试。对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