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业大学“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
发布人:jxgcxy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1533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建设、表彰先进、完善学生组织内部奖励机制,根据《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扬州市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和上级学联组织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范围:校学生联合会成员、校社团联合会成员(含国旗班、广播站)、各学院学生会成员。

第二条  评选标准

l.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3.热爱学生会、社团的工作,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团结同学,敢抓敢管;

4.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无重大工作失误,并出色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5.在学生会、社团中有较高威信,得到大多数学生会成员的认可;

6.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测评分排名列班级前50%

7.担任学生会、社团干部职务满一学期以上;

8.所在宿舍内务规范分原则上达70分以上, ,个人在宿舍管理中心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 “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先由校学生联合会、校社团联合会(含国旗班、广播站)、各学院学生分会依据评选标准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酝酿产生拟表彰人员,并形成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自主管部门,学院学生分会上报的人员需经过所在学院党组织的审查同意后再由各学院团委报学校团委批准。

2. 学校团委依据评选标准,结合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的个人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发文表彰。

第四条  “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名额分配:学生数在500人以下的学院共上报5名;学生数在501-1000人的学院共上报8名;学生数在1001-1500人的学院共上报12名;学生数在1501-2000人的学院共上报16名;学生数在2001-2500人的学院共上报20名。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按学生干部编制数的10%上报。上报时需注明申报的类型。

第五条  凡被授予“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称号的个人,由学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统一填写登记表。

第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团委制订,上报学校党委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