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发布人:jxgcxy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15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小组总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30%),负责本班学生的困难情况评议、认定、分档排序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等:

1、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时参考下列情况: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2)直系亲属中有人长期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等原因致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4)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评分800-1000分。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学生。认定时参考下列情况:

1)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

2)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患重病;

3)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等原因致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学生;

4)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评分700-900分。

3、父母年老体弱或多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不足、负担过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时参考下列情况:

1)家庭经济收入不高,且家庭中多子女就学的学生;

2)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学生;

3)因家庭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评分600-800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即使已取得贫困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助学资助。

1、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有吸烟、喝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等高消费场所、购买与学习无关的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等;

   3、家庭因修建或购买住宅、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评审工作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1、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到校后,将表格交由班主任汇总并存档。(2)新生报到后登陆江苏省资助系统,在高校认定指标体系中录入家庭经济基本情况信息,学院负责资助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2、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上交班主任。

3、班级评议。班主任是班级认定工作的主体,班主任要跟每位申请的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每个参评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申请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评议小组成员要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班主任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确认、排序、分档,在班级公示后报所在学院。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

4、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系统上报。学院将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导入江苏省资助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提交上报。

7、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建立档案。学生的原始纸质材料由学院统一整理存档,按照《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与销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除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及奖学金外,各级各类助学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 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要不定期地按比例随机家访,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访问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的困难学生资格,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院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群各级组织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深刻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的意义,对学生宣传介绍学校“奖、勤、贷、助、减、缓”等各项扶困助学政策,经常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